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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专题片配音

更新时间:

2022-02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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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市民,根据市政府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,宇政2016 38号,自2016年10月1日起,本市城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一,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,以下简称禁放区,为永川办事处、军台办事处、夏都办事处、韩城办事处,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。二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。三,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,没收烟花爆竹,并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警告,处100~500元罚款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对携带烟花爆竹,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,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,感谢您的理解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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